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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本科在校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等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及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指函授、业余、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成绩优良(其中外国语课程须参加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具体标准按《安庆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等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必修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体育若补考次数在一次以上者,均按一门次计算)考试补考次数累计达八门次(含八门次)、专升本学生累计达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且不符合特议条件者;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无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且不符合特议条件者。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议:

(一)受到“记过”处分满两年,之后未再受任何处分,各方面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者;

(二)受到“记过”处分未满两年,之后未再受任何处分,或者补考次数累计达到八门次以上且不超过十门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考取研究生的;

2.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类项目(见附表一)获奖的;

3.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B类项目(见附表二)获得一等及一等奖以上的;

(三)补考次数累计超过十门次,符合本条第(二)项第1、2条件之一者;

(四)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提出特议的。

第五条  特议需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提出特议报告,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特议批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应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方式。

(二)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填写相关表格,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全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议,最后按照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五)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投票同意,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六)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按《安庆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其  它

第九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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